西电教〔2006〕77号
一、总则
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,它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,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性基础或专业训练,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生课程设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,全面提高课程设计教学质量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高教〔2005〕1号)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二、管理职责
第二条 各学院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,组织制定本学院课程设计工作细则。
第三条 各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课程设计大纲、题目、指导书及对学生考核方式的审定,课程设计工作小组负责对课程设计进行考核、检查和总结。
第五条 课程设计的文档资料由学院各系、教研室或实验室自行归档保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。
第六条 教务处对课程设计的过程进行监控与抽查。
三、选题要求
第七条 课程设计所设题目要遵循实践教学培养计划对该环节的要求,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,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,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。
第八条 课程设计题目应尽可能有实用背景。
第九条 课程设计题目的深度、广度和难易程度要适当,使学生通过努力,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。
第十条 课程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,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。也可以由学生自拟,但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,方可执行。
四、对指导教师的要求
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须熟悉课程设计的理论知识,清楚本课程设计在实践教学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。
第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,应由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,对首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,要由学院组织预做,审查通过后方可担任。
第十三条 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题目和指导书(包括课程设计目的、内容、要求、进度、成绩评定等),制定具体考核形式并于课程设计开始向学生公布。
第十四条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,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,注重启发引导,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,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。
第十五条 培养和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设计思想,严谨科学的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,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。
第十六条 严格要求学生,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。在课程设计过程中,教师每天到位并作具体指导,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,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课程设计进度和质量。
第十七条 认真评阅学生设计的全部内容,评定成绩,做好总结。
第十八条 按规定保管或上交文档资料,上报课程设计成绩。
五、对学生的要求
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,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。
第二十条 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,认真领会课程设计题目的含义及指导书的要求,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和步骤。
第二十一条 学会运用先修知识及收集、归纳的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。
第二十二条 严格要求自己,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,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
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书写课程设计说明书并装订成册。
六、成绩评定
第二十四条 课程设计成绩按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五级评定,优良率不超过60%,其中优秀率不超过20%。
七、其他
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精神,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课程设计工作细则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西安电子科技大学
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